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4號聲 請 人 李建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海佃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暨捐助辦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海佃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暨捐助辦法第
7 條、第9 條、第11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海佃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5 月1 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9冊、第2 頁、第442 號)。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109 年第8 屆第1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7 、9 、11條,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組織章程暨捐助辦法、變更條文、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備文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台南市海佃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暨捐助辦法第7 、9 、11條修正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南市海佃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暨捐助辦法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辦理,有該局109 年3 月2 日南市教社字第1090272683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暨捐助辦法第7 、9 、11條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