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1號聲 請 人 施鴻圖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百慶建築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第16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百慶建築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8年1月4日經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及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百慶建築文化藝術基金會為因應實務需要,於109年2月21日董事會第1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2條、第7條及第16條,詳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同法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聲請之列。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參照)。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另法人登記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為財團法人百慶建築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
財團法人百慶建築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7條及第16條,經董事會決議修正為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表示同意備查等情,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新舊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9年2月21日董事會會議記錄、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09年2月27日南市文運字第1090273086號函為證,堪信為實,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本院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㈡修訂後捐助章程第7條及第16條,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
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上開變更後之條文,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修訂後捐助章程第2條,係將原條文所規定辦理之業務,擴
展及辦理博物館事項,核屬捐助章程之設立宗旨、業務範圍及目的事業之變更,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財團法人百慶建築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 │├───────────────────┬───────────────────┤│原條文 │修改後條文 │├───────────────────┼───────────────────┤│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會以推動建築相關之藝術文化活動,創│ 本會以推動建築相關之藝術文化活動,創││造優良生活空間、推廣藝術展演及文化教育│造優良生活空間、推廣藝術展演及文化教育││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辦理與建築文化藝術相關的演講、展覽│一、辦理與建築文化藝術相關的演講、展覽││ 、競賽、表演等活動或贊助。 │ 、競賽、表演等活動或贊助。 ││二、補助與建築文化藝術相關之民間團體、│二、補助與建築文化藝術相關之民間團體、││ 組織經費。 │ 組織經費。 ││三、提供有關建築文化藝術之獎助學金。 │三、提供有關建築文化藝術之獎助學金。 ││四、經營與推廣藝文展演相關之複合式服務│四、經營與推廣藝文展演相關之複合式服務││ 。 │ 。 ││五、推廣建築與設計美學,建立跨界合作平│五、推廣建築與設計美學,建立跨界合作平││ 台,傳遞建築文化藝術之美。 │ 台,傳遞建築文化藝術之美。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六、辦理博物館事項。 ││ 化藝術活動。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 │ 化藝術活動。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董│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應另行選聘適│不得逾改選董事之董事總人數4/5。董事在 ││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應另行選聘適當人││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董事會應召│員補足原任期。 ││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董事會應召││期辦理交接。 │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 │期辦理交接。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捐助│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章程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人或營利團體。無前項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利團體。無前項捐助章程之規定,或有違反││定,或有違反前項但書之情形時,其賸餘財│前項但書之情形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臺││產應歸屬於臺南市政府。 │南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