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4號聲 請 人 王玉雪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0年4月1日經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11冊、第22頁、第152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因業務需要,經第8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新舊對照表、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第8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捐助章程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同意辦理,有該局109年5月8日衛授家字第1090010709號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教養院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本院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化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 ││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 ││)。 │ │├─────────────────┼─────────────────┤│第二條 │第四條 ││本院以身心障礙者全日型照顧為目的,│本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辦理下列業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一、辦理身心障礙成人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規定,辦理育幼、身心障礙、老人││ 事業。 │福利事業及職訓和醫療復健。 ││二、舉辦專業人員職業訓練及在職教育│ ││ 訓練活動。 │ ││三、成人日間照顧服務。 │ ││四、身心障礙專業諮詢服務。 │ ││五、辦理其他符合本院設立目的之相關│ ││ 公益性社會福利事務。 │ │├─────────────────┼─────────────────┤│第三條 │第三條 ││本院設: │本院設: ││主事務所:台南市○○區○○里000號 │主事務所:台南市○○區○○里000號 ││。 │。 ││分事務所:台北市○○○路○○巷○○號2 │分事務所:台北市○○○路○○巷○○號2 ││樓 。 │樓 。 ││ │ │├─────────────────┼─────────────────┤│第四條 │第十五條 ││本會由王顥蒼先生乙人,捐助新臺幣伍│本院原始捐助財產總額新台幣伍佰貳拾││佰貳拾伍萬參仟元為設立基金,詳如捐│伍萬參仟元,本院經費由本院財產孳息││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嗣後並得繼│、地方捐助、政府補助及其他收益撥充││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之。董事會以不動支經費為原則,必要││體之捐贈。 │時得經董事會決議在本院經費項下酌量││ │撥支。 ││ │ ││ │本院如因故解散時,於清償債務後,如││ │有賸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或非││ │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五條 │第五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任期為四│本院置董事七人,由董事長聘請熱心救││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濟事業及本院有關人士檐任之,創辦人││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為當然董事,組織董事會。 ││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第六條 ││,由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本院董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如在││ │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另行聘請││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提報董事會議決議後補聘,其任期以││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 ││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 ││分之一。 │ ││ │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第六條 │第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院董事│本院董事會以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院,本院董事長││任: │及董事不得兼任院內職員。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 ││ 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 ││ 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 ││ 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 ││ 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者,不在此限。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 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 ││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 │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 ││者,由本院通知主管機關,或逕由主管│ ││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 │├─────────────────┼─────────────────┤│第七條 │第八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本院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一、各種計畫之審核。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經費之籌劃。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預算及決算之審議核定。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四、基金之保管及財務之稽核監督。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定。││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修改本章程規定事││七、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項。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七、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本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第八之一條 ││ 決議。 │本院董事執行職矛盾時,有利益衝突者││ │,應自行迴避。 │├─────────────────┼─────────────────┤│第八條 │第七條 ││本院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本院董事會以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院。董事長請假│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院,本院董事長││、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及董事不得兼任院內職員。 ││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 ││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第九條 ││代理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本院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認為必要時或有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提││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議,得召集臨時會議,院長及相關人員││。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得列席會議,並於會議前報請主管機關││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派員指導。 ││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第十條 ││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本院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分之一。 │主席。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 ││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 ││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屆期│ ││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 ││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 │├─────────────────┼─────────────────┤│第九條 │第十一條 ││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本院董事會議,需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得決議,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董事││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行之。 ││之: │一、章程之變更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財產之處分。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 ││前二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 ││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十條 │無 ││本院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於年度開始後│ ││一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度工作│ ││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前│ ││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 ││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 ││報告。 │ ││ │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 ││機關備查。 │ │├─────────────────┼─────────────────┤│無 │第十二條 ││ │本院院長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其餘││ │職員任期不受時限。 │├─────────────────┼─────────────────┤│無 │第十三條 ││ │本院除董事外,其他職員得在預算內支││ │領薪資。 │├─────────────────┼─────────────────┤│無 │第十四條 ││ │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必要時置副││ │院長或秘書一人襄助院務並設立下列各││ │組室,分別掌理院務: ││ │一、行政室:掌理文書、出納、財產購││ │ 置管理及總務,並依法辦理人事管││ │ 理、考核和福利事項。 ││ │二、教保組:掌理個案教學、生活訓練││ │ 、技藝陶冶及作業訓練。 ││ │三、社工組:掌理個案輔導、各界來賓││ │ 參觀、諮詢服務及志願服務推展事││ │ 項。 ││ │四、醫務組:掌理個案疾病醫療預防、││ │ 復健訓練、衛生教育及保健服務事││ │ 項。 ││ │五、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 │ 計等事項。 │├─────────────────┼─────────────────┤│第十一條 │第十六條 ││本院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本院經費除院方支付外,不得移作他用││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如屬不動產應經董事會決議,並呈准││章程所定之業務。 │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 │定。 ││本院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院名義│ ││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 ││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 ││融機構。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 ││以下列方式為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 ││ 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 ││ 存單、銀行承兒匯票、銀行或票券│ ││ 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 ││ 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 ││ 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 ││ 憑證。 │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 ││ 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 ││ 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第十二條 │無 ││本院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 ││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 ││本院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無 │第十七條 ││ │本院活動計畫及經費預算為自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卅一日制。應於年度開始前,││ │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 │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業務執行書、年度││ │決算、人事概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下年度業務計畫書││ │、年度預算書、工作人員名冊,報主管││ │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第十八條 ││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定辦理。 │├─────────────────┼─────────────────┤│第十四條 │第十九條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本章程由本院董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 ││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