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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9號聲 請 人 葉棟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曾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9條、第10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曾賢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6月24日經改制前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及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曾賢文教基金會為因應實務需要,於109年2月1日第七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4條、第9條及第10條,詳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同法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聲請之列。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參照)。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另法人登記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為財團法人曾賢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

人曾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第9條及第10條,經董事會決議修正為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所示,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同意備查等情,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新舊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9年2月1日董事會會議記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6月12日南市教社字第1090704169號函為證,堪信為實,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本院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㈡依財團法人修訂後捐助章程第9條及第10條,核與財團法人

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修正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辦理,此有該局109年6月12日南市教社字第1090704169號函影本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9條及第10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於修訂捐助章程第4條,係因應事務所搬遷而變更事務所

地址,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財團法人曾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原條文 │修改後條文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區○○路│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新營區忠政里││130號2樓」 │12鄰府西路202巷37號」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會董事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得召集臨時會議。 │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需有│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以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事出席,以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 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 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 院為必要處分。 │ 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會後並將董事會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會後並將董事會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備。 │查。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管機關核備。 │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過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 │ ││三、財產清冊。 │ │└────────────────┴────────────────┘

裁判日期: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