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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5號聲 請 人 吳榮鋒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光覽祖系吳氏宗祠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光覽祖系吳氏宗祠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5年5月6日經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7冊第10頁第104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0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5條(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光覽祖系吳氏宗祠法人登記證書、第10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舊捐助章程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辦理,此亦有該局109年7月6日南市民宗字第1090809655號函文在卷可參。

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中歷年來修訂日期、函文之相關記載,並非捐助章程內容之變更,亦與組織或管理方法無關,尚無須經本院予以裁定,附此敘明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法人會員應遵守章程及董監│本法人會員應遵守章程及董事││事會一切決議案,如有違背或│會一切決議案,如有違背或在││在外有不軌行為致妨害本法人│外有不軌行為致妨害本法人名││名譽者,得由董監事會決議分│譽者,得由董事會決議分別予││別予以警告或除名。被除名、│以警告或除名。被除名、退會││退會者繳之會費或樂捐款一概│者繳之會費或樂捐款一概不予││不予退還,並予放棄一切之權│退還,並予放棄一切之權利,││利,不得異議。 │不得異議。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法人董事會設董事十五人,│本法人董事會設董事十五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 │,得設候補董事二人、並設監││103年3月20日以後之董監事,│察人三人。 ││由原任董事會在當屆任期期滿│103年3月20日以後之董事、監││前開會選聘之,經報主管機關│察人,由原任董事會在當屆任││許可後申辦變更登記。 │期期滿前開會選聘之,經報主││ │管機關許可後申辦變更登記。│├─────────────┼─────────────┤│第十條: │第十條: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七人,監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會設常務監事一人,均分別由│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董、監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產生之。 │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全體│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舉產生之│董事中選舉產生之,董事長出││,董事長出缺時應即辦理補選│缺時應即辦理補選,以補足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任者任期為限。 ││董事長綜理本法人會務並對代│董事長綜理本法人會務並對代││表本法人。 │表本法人。 │├─────────────┼─────────────┤│第十二條: │(刪除) ││常務董事或常務監事如有缺額│ ││時,由董事會選聘之,均以補│ ││足當屆任期為限。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法人董事、監事均為名譽職│董事與監察人任期均各為四年││〈但為處理法人事務時得發給│,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睡宿交通費〉,任期三年,連│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如在任││選得連任。 │期內遇有董事、監察人因故出││ │缺時,由候補董事、候補監察││ │人遞補之,若無候補董事、候││ │補監察人,則由董事會補選之││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或監││ │察人所餘之任期為限。 ││ │董事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 │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 │職 。 ││ │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 │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 │選董事或監察人就任時為止。│├─────────────┼─────────────┤│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法人董監事如有下列之一者│本法人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下列││得予解職,並報請主管機關核│之一者得予解職,並報請主管││備: │機關核備: ││(一)鑒請辭職經董監事會決│(一)鑒請辭職經董事會決議││ 議通過者。 │ 通過者。 ││(二)曠廢職務或其他不正當│(二)曠廢職務或其他不正當││ 行為經董監事會查明屬│ 行為經董事會查明屬實││ 實,並議決令其退職者│ ,並議決令其退職者。││ 。 │(三)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喪失會員資格者。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權如下: ││ 管理運用。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管理及運用。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四)、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 者,不在此限。 ││ 理。 │(三)、董事長及監察人之推││(五)、業務計晝之審核及推│ 選及解任。 ││ 行。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理。 ││ 之審定。 │(五)、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七)、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動。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 定。 ││ 或決議。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 │ 擔之擬議。 ││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 │ 項之擬議或決議。 ││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察人職││(一)監察本法人財產情形。│權如下: ││(二)稽查本法人業務及事業│(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 執行事項。 │ 務狀況。 ││(三)稽核本法人收支經費帳│(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 目。 │ 及財產資料。 ││(四)審核董事會各種報告事│(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 項。 │ 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 。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本法人設總幹事一人,由董事│本法人設總幹事一人,由董事││長推薦或提名經董事會議決通│長推薦或提名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任免之,其任期隨主任委│過後任免之,其任期隨主任委││員進退。總幹事承董事長之命│員進退。總幹事承董事長之命││綜理庶務及執行董監事會決議│綜理庶務及執行董事會決議案││案。總幹事下得視業務實際需│。總幹事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要設置若干組及職員若干名,│設置若干組及職員若干名,其││其辦事細則及職員編制由董事│辦事細則及職員編制由董事會││會另訂之。 │另訂之。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會員大會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得召開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董事會應隨即│以上之請求時,董事會應隨即││召開之。 │召開之。 ││監事會執行職務時認為必要時│會員大會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亦得函請董事會擇期召開之│董事長因故不能擔任主席時,││,董事會不得拒絕。 │由董事互推一位擔任之。 │├─────────────┼─────────────┤│第廿一條: │第廿一條: ││董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董││一次,常務董事會議每六個月│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時會議 │。 │├─────────────┼─────────────┤│第廿二條: │第廿二條: ││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董事會需有董事過半數出席方││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可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意方可決議,惟下列特別事項││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行之: │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 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 處分、設定負擔或變││ ,應先聲請法院為必│ 更用途。 ││ 要之處分。 │(三)、購買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 或設定負擔。 │ 及解任。 ││(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 四款購買有價證券。│ 變更。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六)、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及解聘。 │ 項。 ││(五)、法人之解散。 │前項特別事項之討論,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並應於會議前││ │十日,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前││ │七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 │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 │├─────────────┼─────────────┤│第廿三條: │第廿三條: ││本法人召開會員大會、董事會│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常務董事會會議時,均由董│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請假、││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出缺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代理之。 │;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並擔│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任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由│之。 ││監事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廿七條: │第廿七條: ││本法人歲出歲入概算,應于年│本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度開始前三個月由本法人董事│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會造具概算書及業務計畫,提│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交監事會審議之,通過後報請│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主管機關核備。歲出歲入決算│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及業務執行書,應于年度終結│過後,並先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後三個月內由董事會造具決算│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報告書,提請監事會審議通過│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管機關備查。 │└─────────────┴─────────────┘

裁判日期: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