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1號聲 請 人 林景隆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團法人宏遠數學文教基金會臨時董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財團法人宏遠數學文教基金會之臨時董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檢具聲請指派臨時董事狀如附件,聲請選任財團法人宏遠數學文教基金會之臨時董事。
二、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財團法人之行為。前項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以一年為限。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及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為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現任系主任,依財團法
人宏遠數學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第6條規定為當然董事並兼董事長。次依前揭規定,財團法人宏遠數學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應置董事7人,惟因系爭基金會目前僅有聲請人即董事長1人,而無其餘董事可以召開董事會,致系爭基金會因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而有受損害之虞等情,已據提出系爭章程、國立成功大學民國107年7月25日成大人字第1070501581號函、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2月17日南市教社字第1081301947號函、109年6月20日南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B號函及本院109年6月3日南院武109司執更一簡字第7號執行命令等影本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為真實。
㈡又依系爭章程第2條規定可知,系爭基金會係以提升數學研
究與推廣數學教學為宗旨,而如附表所示之人均為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具有專業知識及經驗,堪任董事職務,且其等均表示同意擔任系爭基金會之臨時董事,有願任臨時董事同意書在卷可證,應為適任人選,爰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