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95號聲 請 人 黃昭輝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七條及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37年8 月12日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1 冊、第7 頁、第7 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因業務需要,經第23屆第30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2 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第23屆第30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表、主管機關核備文影本、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7 、20條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而主管機關即教育部亦同意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變更捐助章程,有該教育部109 年8 月10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89681號函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之捐助章程第7 條及第20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十│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十││五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五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人。 │法人。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連任一次。創辦人為當然董事││經選舉而連任。 │,不經選舉而連任。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法人置監察人一至三人,任│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任期四││期四年。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