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林佑昌(原名林金昌)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⒈聲請人應陳報最新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⒉聲請人應陳報最新之債權人清冊及債務金額(調解聲請狀及更
生聲請狀均未陳報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⒊聲請人應陳報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⒋聲請人應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日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是
,請提出「日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每月薪資證明(包含每月強制扣薪金額);如否,應釋明目前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切結書。⒌更生聲請狀所載之必要支出項目,包含膳食費6,600元、貼補家
用共計1,300元(未承租房屋而與母同住,貼補電費800元、水費300元、瓦斯費200元)、電信費500元、健保費749元、勞保費749元、交通費600元、房屋租金6,000元、家庭日用雜支費1,368元,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承租房屋或確實與母親同住?如承租房屋,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交付租金之證明;如確實與母親同住,應提出交付貼補家用之證明或由母親出具之切結書。⒍如必要支出項目有更正,聲請人應陳報最新之必要支出項目並
提出相關證明,亦可以臺南市政府公告110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3,304元之1.2倍即15,965元計之。⒎更生聲請狀有載明代理人為吳健安律師,惟未檢附委任狀,聲請人應補正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