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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清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沈世澤代 理 人 黃以承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及綠色聯單正本。

2、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3、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表明現無工作所得,請說明自何時起處於失業狀態?何以無法尋找工作?或未從事工作之原因?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4、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5、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沈○仁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6、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1)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2)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聲請人係從事何工作?該期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3)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7、本件若經准許,進行清算之程序費用約需新臺幣5,000元(視情形多退少補),須先行預繳,且不可分期繳納,有無能力繳納?倘無法繳納請自行撤回本件清算。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