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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 鄭江和代 理 人 鄭幸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七年度簡上字第二七三號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五月二十日、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七月十三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再按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開庭審理時間甚久,依聲請人之記憶力無從確定書記官繕打之筆錄是否與開庭內容一致,故為確認筆錄之正確性,及訴訟攻防之用,爰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73號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21日、5月20日、109年1月20日、7月1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乃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堪認其聲請係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甚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並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而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許育菱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日期: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