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9號聲 請 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了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請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提供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31號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31號確認股權轉讓無效等事件之當事人,惟其聲請交付106年度訴字第531號確認股權轉讓無效事件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為了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何次庭期法庭錄音內容,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日期: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