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 郭林翠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2日所為95年度促字第77309號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郭林翠鳳」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林翠凰」。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屬於裁定之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