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7號聲 請 人 歐東林相 對 人 歐妮娜

歐東泉歐宇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820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共有物之管理,依其性質應屬依財產權關係請求之「非訟事件」,而依聲請人之主張,其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4號建物之應有部分為24分之7,則依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之課稅現值計算,聲請人之應有部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128,841元【計算式:(1,398.2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000元/平方公尺×7/24+919,200×7/24)=2,307,1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