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7號聲 請 人 陳龍祺相 對 人 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龍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96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23日、103年10月23日、10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96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判決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9號審理中。聲請人即原告為調查一審訴訟代理人於一審審理期間是否爭執相對人即被告確有召開股東會等節,有調閱開庭錄音之必要,爰聲請許可交付民國103年9月23日、103年10月23日、103年12月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96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當事人,因主張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許可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符,應予准許。然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此敘明。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