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鄭安吉代 理 人 蘇建榮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七八二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4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民國108 年6 月24日、108 年
7 月31日、108 年8 月21日、108 年9 月25日、108 年10月21日開庭之筆錄內容與訴訟代理人庭訊所述是否相符,爰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82 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82 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