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羅榮文
黃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篦」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