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 郭炳茂(原名郭炳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11日所為93年度促字第44881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11日所為93年度促字第44881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其中關於案號「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四四八八一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四四八八一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經查,本院93年度促字第44881號支付命令之債權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該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2月23日金管銀(六)六字第0930036641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各1份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債權人身分聲請更正上開支付命令,核無不合。而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