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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 李宥佳即李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九十五年度促字第四二六九七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李虹瑱」記載,及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李宥佳即李虹瑱」記載,均應更正為「李宥佳即李虹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