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相 對 人 李月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2日所為96年度促字第4795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96年度促字第4795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9點99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本件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