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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2號聲 請 人 連楷法定代理人 郭雅琦法定代理人 連志男上列聲請人與向麒麟間之請求確認土地樹木所有權事件,聲請人聲請退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20元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溢收,係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77號請求確認土地樹木所有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惟聲請人繳納18,820元,應屬溢繳,故聲請退還聲請人繳納之裁判費18,820元等語。

三、經查,查本件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而原告所預納之裁判費為18,820元,核已溢繳11,220元,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返還。至聲請人主張應發還18,820元云云,超過11,220元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聲請退費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