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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袁啓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天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109年度司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以前為之;若該事件已因和解、撤回、判決或其他事由而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此時既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當事人即不得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聲請選派新加坡商天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天格公司)之檢查人,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字第22號駁回在案。駁回選任檢查人之裁定不得抗告,是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一經駁回,如同一個審級即行確定。聲請人嗣又聲請選派天格公司之檢查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字第3號受理在案,前後兩案事實及法律關係均屬同一,應認由同一法官再次受理,猶如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再次參與同一事件之後續裁判,嚴重損害聲請人之訴訟利益,爰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4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承審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選派天格公司檢查人,經本院109年度司字第3號受理後,聲請人嗣於109年4月8日撤回聲請而告終結乙節,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審認無訛。是聲請人之本案訴訟既經其撤回而告終結,揆諸前揭說明,承審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亦無影響審判之公平。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陳尹捷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