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衛字第7號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00巷00號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8月4日經強制住院於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認定之嚴重病人,個案服藥順從性不佳,情緒易怒、想法計畫多,認為自己是皇帝,遭受特定政治人物迫害,因此至其服務處摔擲瓶子,109年8月1日至立委服務處潑漆,並揚言要有更激烈之行動,有傷害他人之虞之情事,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嗣經嘉南療養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強制住院獲許可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109年月6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90210396號審查決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詢嘉南療養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該院以109年9月11日嘉南司字第1090007445號函覆意旨略以:個案目前仍有與現實脫節之奇特思想,例如仍覺得自己不凡身份,而遭政治迫害,且情緒容易起伏,因蔡員缺乏病識感,頻繁抱怨藥物,不願遵醫囑服藥,認為自己沒病,以及要求出院,故若令其返回社區中,蔡員必定不會再吃藥,將導致症狀加劇,而有高暴力風險,通常治療之療程為2月,建議繼續住院治療等語。綜上足認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持續治療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