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鉅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裕盛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銧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