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鍾雨晴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學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終止買賣契約取消後續未付款分期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00 元(參本院109 年3 月16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