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王秀娟
王秀真被 告 尹昭雄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0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之建物,於民國107年5月3日經台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以107年普跨(麻豆白河)字第80號收件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6,456元【計算式:(143.44平方公尺×9,900元,即土地公告現值)+406,400元(即建物課稅現值)=1,420,056元+406,400元=1,826,456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6,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