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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陳瑞國原 告 葉淑雲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泓達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佳蓉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海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被告堆置塑膠原料或成品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之面積,以及被占用部分之客觀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倘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7,335元,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裁判日期:2020-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