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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劉安卿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朝裕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7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等
裁判日期: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