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莊茲琁被 告 李敏祺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敏祺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元(即兩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約定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