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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黃博鴻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杰律師被 告 百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東會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係基於股東權而生,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參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日期: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