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林亭宇律師被 告 楊清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由於袋地通行權及管線安設權為不同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其價額分別以通行袋地及安設管線所增價額為準(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但該所增價額除非送請估算否則難以核定,故本院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萬3670元(為避免見解歧異及因送請估算而增加訴訟費用,訴訟標的價額待由承審法官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