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上禾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劉哲宏律師吳鎧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