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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號原 告 陳憶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麗代書事務所、住商不動產巴克禮加盟店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撤銷「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契約書」、「住商不動產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20,000元(計算式:9,000,000元+〈10,500,000元×4%〉=9,4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日期: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