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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5號原 告 楊文成被 告 孫誠澤

一、上列兩造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籍過戶為被告所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新臺幣(下同)480,000元為準(有原證1之汽車買賣合約書為證)。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65,5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開聲明係不同訴訟標的之客觀訴之合併,其訴訟標的各別獨立,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5,556元(計算式:480,000元+65,556元=545,5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5,9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