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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1號原 告 吳翟昔娥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迪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7,432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