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6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陳俊宇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風等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