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陳信瑋
陳傑典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818元【計算式:16萬818元+20萬元+50萬元=16萬818元(即遺產中臺南地區農會存款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