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3號原 告 陳傑凱被 告 康宏軒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臺南市○○區○○段○○○ ○○○○ ○○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3 建號之所有權狀,核其請求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
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