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劉清勝
劉建原劉福來被 告 公業劉建法定代理人 劉浩林上列原告與被告公業劉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八分之一,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74,948 元【計算式:23,500×638.28×1/8 =1,874,94
8 】,元以下四捨五入)之所有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4,9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