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0號原 告 黃俊郎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8,024 元(即債權本金),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