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臺南市第140 期溪東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洪森澤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6,8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