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劉敬祥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塔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均請求確認26個塔位有永久權存在(先位聲明係向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備位聲明係向被告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且原告上開請求確認之26個塔位依其所述係於民國94年11、12月間受第三人所贈與,故客觀上難可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