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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9號原 告 李珮宜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登記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34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巷00弄0○0號)建物,係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15日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5093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中拍得,其拍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1,200元,應以該價額計算原告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