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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0號原 告 蔡秀玲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