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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中之三分之一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茲因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908,

48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636,160 元(計算式:1,908,480÷3=636,160)。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附表:

┌──┬─────────────────┬──────────────────┐│編號│不動產 │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新臺幣) ││ │ │ │├──┼─────────────────┼──────────────────┤│ 1 │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1,704 元(計算式:5,750 ×64,438×46││ │面積5,750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千萬分│/10,000,000 ≒1,704 ,小數點以下四捨││ │之四十六 │五入) │├──┼─────────────────┼──────────────────┤│ 2 │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1,388,684 元(計算式:34,177×49,491││ │面積34,17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百萬分│×821/1,000,000 ≒1,388,684 ,小數點││ │之八百二十一,及千萬分之二十五(按│以下四捨五入) ││ │:此部分之應有部分,係因臺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依住宅法之規定,將原登記│4,229 元(計算式:34,177×49,491×25││ │為公有之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站、地下│/10,000,000 ≒4,229 ,小數點以下四捨││ │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與法定空│五入) ││ │地外之空地及其他設施,更名登記為社│ ││ │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而取得) │ │├──┼─────────────────┼──────────────────┤│ 3 │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512,100 元 ││ │臺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2 樓之│ ││ │2 建物,應有部分全部 │ │├──┼─────────────────┼──────────────────┤│ 4 │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417 元(計算式:586,300 ×712/1,000,││ │臺南市○區○○路0 段00號建物,應有│000 =417 ││ │部分百萬分之七百十二 │ │├──┼─────────────────┼──────────────────┤│ 5 │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1,346 元(計算式:1,890,800 ×712/1,││ │臺南市○區○○路○ 號,應有部分百萬│000,000 =1,346 ││ │分之七百十二 │ │├──┴─────────────────┴──────────────────┤│ 共計: 1,908,480 元 │└───────────────────────────────────────┘

裁判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