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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5號原 告 權葳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素真被 告 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太元被 告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太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帳冊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