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何丁吟香
黃明森吳炎輝吳政達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高德生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即交通部郵政總局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且依其起訴狀所載請求事項及事實理由,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依其所述事由,本件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依上開說明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