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3號原 告 黃子榕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