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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黃子榕 通訊地址: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3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