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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0號原 告 民主進步黨臺南市黨部代 表 人 黃先柱訴訟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煌榆間請求履行切結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切結書
裁判日期: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