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蘇順偉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被 告 劉春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1.確認原告對於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不存在;2.被告應偕同原告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監理所臺南監理站辦理過戶手續,將系爭車輛過戶登記予被告;因原告就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 萬1,283 元,此據原告具狀陳述在卷,有民事陳報狀1 份在卷可按。是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4 萬1,283 元,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